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201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04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37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三號判決,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處以數罪併罰,應屬無效,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三號判決,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處以數罪併罰,應屬無效,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當事人聲請解釋,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者,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經本院大法官第九六三次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四三三號判決,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處以數罪併罰,應屬無效,聲請統一解釋。
查本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以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處大二字第○九八○○○四○六六號書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簽章事項,已於同年月十九日送達住所,並於同年三月十一日再次送達臺灣高雄第二監獄,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正,依首揭說明,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37次會議
聲請人
郭○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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