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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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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4975號

解釋日期 83 年 12 月 09 日聲請人 周餘慶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3 年 12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14次會議
聲請人
周餘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周餘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周餘慶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其學資歷已符合會計師檢覈辦法之規定,考選部竟不援例准許,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駁回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及聲請再審,均被駁回,認該判決有違憲疑義,先後聲請解釋憲法二十餘次,皆因不合人民聲請解釋要件,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理由再行聲請解釋,核其所陳,仍屬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有無錯誤之問題,並非該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14次會議

聲請人

周餘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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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