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813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12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成振、吳謝鳳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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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0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簡上字第四0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七次、第一三五三次、第一三五八次、第一三六四次、第一三六七次、第一三七一次及第一三九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仍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2次會議
聲請人
吳成振、吳謝鳳喬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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