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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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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540號

解釋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聲請人 陳芳枝、邱陳勝枝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7 年 07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陳芳枝、邱陳勝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106年度台聲字第573號民事裁定,未就聲請人主張之法律關係為裁判,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及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106年度台聲字第573號民事裁定,未就聲請人主張之法律關係為裁判,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及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73號民事裁定,未就聲請人主張之法律關係為裁判,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及平等權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以未預納上訴裁判費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雖對前開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仍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78號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而予駁回。聲請人另就系爭判決一提起再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無理由駁回,聲請人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以未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而予駁回,是此部分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又就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573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以未具體敘明再審理由,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而予駁回。

(四)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一、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皆未就聲請人主張之法律關係為裁判,有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訟權,及平等權之疑義,應屬違憲等語。

(五)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依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一依法得補正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以續行訴訟卻逾期未補正,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判決一非屬已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

(六)至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部分,聲請人所述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及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0次會議

聲請人

陳芳枝、邱陳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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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04 字 · 9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