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716號
- 公布日期
- 91 年 07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95次會議
- 聲請人
-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天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八五號判決適用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該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三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釋字第三七○號解釋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七款等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亦異,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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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八五號判決適用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該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三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與司法院釋字第三七○號解釋及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七款等規定所表示之見解亦異,請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以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一○八五號判決所適用之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準用同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及司法院釋字第二一三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同判決所持法律見解與該管行政機關及行政法院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亦異,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就聲請解釋憲法部分,其認專利法第七十二條第三項:「利害關係人對於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於專利權期滿或當然消滅後提起舉發。」之規定,有違憲疑義。核其所陳,聲請人係以其主觀見解認專利法對於舉發期間未設規定,有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並未具體指摘該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依同條第三項規定為不受理。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部分,核其所陳,乃行政機關與審判機關間及同一審判機關間法律見解不同,並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見解有異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亦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95次會議
聲請人
地球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天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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