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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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42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5 月 3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自訴瀆職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48號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69號刑事判決、108年度台附字第3號及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等,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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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自訴瀆職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48號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69號刑事判決、108年度台附字第3號及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等,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自訴瀆職及其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4年度行專訴字第10號行政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248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869號刑事判決、108年度台附字第3號及第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等,有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6條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其繳費並提出證明文件申請發明專利,主管機關不准許,提起行政爭訟救濟,遭系爭判決駁回,後聲請再審,又遭確定終局裁定駁回,已違反平等原則而侵害其受憲法保障之生存權及財產權。另聲請人自訴主管機關及智慧財產法院等涉嫌觸犯瀆職罪,並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確定終局判決又以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為由而駁回,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請求國家賠償權等語。
核其所陳,就發明專利申請之部分,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但未依法委任律師或訴訟代理人,經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裁字第235號裁定認上訴不合法而駁回。是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系爭判決即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就聲請再審為確定終局裁定以無理由駁回部分,則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違反憲法之疑義。至就自訴瀆職及其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因未合法委任律師而為確定終局判決以不合法駁回部分,聲請意旨僅泛稱法官以訴訟需要律師為由未實體審理,係嚴重影響人民權利,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違反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45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2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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