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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713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1 年 03 月 01 日

案由

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民事判決有諸多不當及違誤之處,侵害人民權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五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諸多不當及違誤之處,侵害人民權益,聲請解釋。查聲請意旨所陳,係在指摘法院任由原因事件之被上訴人不當公開聲請人之隱私及名譽,且情節重大,被上訴人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且法院未就不實報導之有關證據要求被上訴人答辯,判決有所違誤,尚難甘服云云,核屬對於法院證據取捨及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規定於客觀上究竟發生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並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朱開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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