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433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2 月 2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及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08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及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08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及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08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就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部分,聲請人曾就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928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就土地登記事務事件部分之聲請,則以前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就同一請求確認時效取得土地所有權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34次、第1440次、第1463次、第1479次、第1486次及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聲請人亦就同一土地登記事務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15次、第1427次、第1486次及第149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否決人民依法請求,顯有未依據法律審理之瑕疵,對有應受法律保護人不保障,違背憲法保障人民有依法請求受益權利等語。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2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515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3次會議
聲請人
陳萬興、黃雅琳、陳阿雲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