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36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4 月 12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東法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商標註冊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70號事件尚未審結之裁判,已可預測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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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商標註冊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70號事件尚未審結之裁判,已可預測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商標註冊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下稱智財法院)107年度行商訴字第70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尚未審結之裁判,已可預測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申請商標註冊時即已提出使用證明,法官竟未予審理,且於開庭時要求依據法官提出之爭點進行辯論,已可預測判決結果,系爭事件為不公平審理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智財法院尚在審理中,是聲請人顯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 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吳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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