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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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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450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聲請人 朱碧堅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9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朱碧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八五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及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勒字第Z000000000二號受觀察、勒戒人勒戒費用繳納通知單所依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均…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八五三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及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勒字第Z000000000二號受觀察、勒戒人勒戒費用繳納通知單所依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強制戒治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八五三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及臺灣高雄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二十六日勒字第Z000000000二號受觀察、勒戒人勒戒費用繳納通知單(下稱系爭通知單)所依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均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案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六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以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對已因施用毒品經裁定令入戒治處所觀察、勒戒二月之聲請人,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期間一年,事後又強制聲請人繳納戒治之費用,致聲請人受重複裁處,且未由專業醫療處所負責,形同以囚禁取代治療,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云云。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惟查聲請人所據以聲請之系爭裁定,係屬尚得提起抗告之裁定,並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之確定終局裁判;又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通知單,亦非前開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均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9次會議

聲請人

朱碧堅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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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62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