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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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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15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鄭名夫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鄭名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離婚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離婚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牴觸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離婚再審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聲請再審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牴觸憲法保障平等權及訴訟權之意旨,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內容有牴觸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虞,乃聲請裁判憲法審查等語。

(三)核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鄭名夫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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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74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