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35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迴避
- 許宗力大法官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79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訴字第168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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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79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訴字第1682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司法院間釋憲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度裁字第1279號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訴字第168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業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確定終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9次及第1508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受理聲請人提起之訴訟,先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復以系爭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並於主文宣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違法使聲請人陷於錯誤繳納第一審裁判費。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確定終局裁定曲解行政訴訟法第2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之意思,以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違法侵害人民之財產權及訴訟權,明顯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爰再依憲法第78條、第171條第2項、第173條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185號、第667號解釋意旨,聲請解釋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蔡烱燉
大法官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迴避
許宗力大法官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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