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624號
- 公布日期
- 70 年 11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682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貴堂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確定終局裁判非法適用軍事審判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依法撤銷原判決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確定終局裁判非法適用軍事審判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依法撤銷原判決案。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於民國三十四年間,係在軍事單位服務,既無參加叛亂組織之犯行,更無繼續狀態情事,而軍事審判機關將國家所發服務證明書及畢業證明書認為私文書,引用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再審之抗告。查聲請人於民國五十四年七月被傳偵辦時,服務於鐵路警察局,並非現役軍人,不應適用軍事審判法審判。又戒嚴法係民國三十九年公布實施於台灣地區,不得溯及適用於民國三十四年在大陸之事,足證確定終局裁判違背法令,牴觸憲法,特聲請解釋,依法撤銷原判決等情。查聲請人係指摘軍事審判機關適用法律、取捨證據、認定事實錯誤及違法,非主張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前曾一再聲請解釋,迭經不予受理在案,茲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希望撤銷原判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82次會議
聲請人
朱貴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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