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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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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394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聲請人 池彥晨(原名池國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07 月 2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78次會議
聲請人
池彥晨(原名池國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九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一項等規定所持見解,與認罪協商制度之立法目的有違,亦違反誠信原則及禁反言原則,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九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一項等規定所持見解,與認罪協商制度之立法目的有違,亦違反誠信原則及禁反言原則,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九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十第一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所持見解,與認罪協商制度之立法目的有違,亦違反誠信原則及禁反言原則,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六三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駁回上訴,是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聲請意旨略謂:檢察官雖未向第一審法院聲請依協商程序為判決,然檢察官與聲請人在第一審審理時實質上已達成協商合意,聲請人並依協商合意捐款予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一百萬元,是以聲請人與檢察官間已有認罪協商之實質行為。檢察官嗣後再為上訴,以及法院就該上訴為實體判決,均屬嚴重違背法令。又確定終局判決認為檢察官於第一審審理時針對聲請人刑度之陳述,僅係就聲請人之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並非認罪協商之見解,與認罪協商制度之立法目的有違,亦違反誠信原則及禁反言原則等語。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統一解釋。況查其所陳,核屬爭執法院就原因案件是否成立認罪協商等認事用法之當否,並非指摘不同系統之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8次會議

聲請人

池彥晨(原名池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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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13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