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087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6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 聲請人
- 王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抗字第一三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四條之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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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抗字第一三一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十四條之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一0三年度抗字第一三一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五條之一(下併稱系爭規定一)、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七十四條之二第四款、第五款(下併稱系爭規定二)及第七十四條之三(下稱系爭規定三)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一及三僅規範檢察官得聲請撤銷緩刑,惟未規範身心障礙者之受刑人得以選擇逕受拘役或易科罰金之執行而聲請撤銷緩刑,顯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第八項、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條、第十六條及第七十五條規定之意旨,應屬無效;系爭規定二非屬憲法第八條所稱有關人身自由之處罰,並經審判程序者,惟竟對人身自由造成限制,顯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意旨不符云云。惟查系爭規定一及二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核聲請人其餘所陳,僅係空泛指摘系爭規定三牴觸平等原則、比例原則、人身自由及對身心障礙者之保障,尚難謂已就系爭規定三有如何違憲之處為客觀具體之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9次會議
聲請人
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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