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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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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5421號

解釋日期 85 年 12 月 20 日聲請人 鄭硯香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5 年 12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061次會議
聲請人
鄭硯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八二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係第二十九條之誤)擅自變更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之施行日期及陸海空軍志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不計士官服役年資,概以一定金額發放退役金,違背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四章所定應依服役年資計算各人基數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惟查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與規定,如附表,並於該附表中規定:「本表所訂給與實施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嗣於該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定『退伍金、退休俸、贍養金給與規定表』,自民國五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至於陸海空軍志願士官士兵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係在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公布施行前所頒布,兩者均不生子法逾越母法之授權範圍之問題。且聲請人以同一理由,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決議不受理並通知在案。又查行政法院上開判決,係以聲請人就其主張有利之事實,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而為其敗訴之判決,並未適用前開法規作為不利於聲請人之裁判依據,其聲請解釋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61次會議

聲請人

鄭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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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7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