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054號
- 公布日期
- 77 年 06 月 03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51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明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繼續審判事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三六一號及七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七六號民事確定裁定,適用法律錯誤,再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繼續審判事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三六一號及七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七六號民事確定裁定,適用法律錯誤,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主張原告在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言詞辯論,以言詞撤回訴訟,不生撤回之效力,要求法院繼續審判遭拒,經提起抗告後復遭裁定駁回。聲請人認此係法院於裁判時任意曲解法律,剝奪人民之訴訟權,而聲請本院為憲法解釋。但因未具體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不合聲請要件,未予受理。茲復就同一事件,指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三六一號及再易字第七六號民事確定裁定,適用法律錯誤,再請解釋,仍未敘明該項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51次會議
聲請人
李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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