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53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8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 聲請人
- 莊清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違法瀆職,聲請人不能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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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詐欺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違法瀆職,聲請人不能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1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違法瀆職,聲請人不能依刑事補償法請求國家補償,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惟查,確定終局判決關於聲請人部分,係受免訴判決,則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尚無遭受不法侵害之可言,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莊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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