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0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清彥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0號裁定,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投票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及暫時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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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假處分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0號裁定,有違反憲法保障人民投票權意旨之疑義,聲請解釋及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假處分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抗字第20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規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及暫時處分。查聲請人前曾持同一裁定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仍謂:憲法第17條、本院釋字第756號解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第2項、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及相關聯合國決議、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9條,均保障人民之投票權;歐洲監獄規則第2條、第5條、第6條與曼德拉規則第5條均保障受刑人未被法院判決剝奪之其他權利以促進復歸社會;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條、第17條第1項(下併稱系爭規定一)、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3條(下稱系爭規定二)及中央選舉委員會中華民國69年中選法字第2365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規定選舉人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剝奪聲請人之投票權及人性尊嚴;又因111年九合一大選在即,為免損害擴大或解釋時已無救濟實益,請求本院作成暫時處分等語。
(三)查系爭規定一並非確定終局裁定據以裁判之依據,且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規定二及系爭函釋並未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謝清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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