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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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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017號

解釋日期 87 年 12 月 11 日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謝仁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7 年 12 月 1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08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謝仁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審理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九四五號檢察官聲請受刑人王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對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所持見解,與行政院法務部對同一法律所持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審理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九四五號檢察官聲請受刑人王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對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所持見解,與行政院法務部對同一法律所持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依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固得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惟若係法律見解之歧異,依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意旨,法官於審判案件時既不受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所為行政命令之拘束,法官自應秉持憲法第八十條獨立審判之原則自行解決,不得遽行聲請本院為統一解釋。

(二)本件聲請法官因審理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九四五號檢察官聲請受刑人王志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對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所持見解,與行政院法務部對同一法律所持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按諸首揭說明,自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08次會議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謝仁棠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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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98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