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2322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12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5次會議
- 聲請人
- 李才幹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二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二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九四九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八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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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二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二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九四九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八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二0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二年度上字第二二九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九四九號民事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八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一條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九五號民事裁定,以未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確定在案,是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一0次及第一四0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再聲請解釋,聲請意旨仍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九四九號民事判例有違憲之疑義,並未具體指明該判例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25次會議
聲請人
李才幹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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