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108號
- 公布日期
- 96 年 03 月 3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堅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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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 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第三人徐○吟將坐落於○○縣○○市○○段○○段 ○○地號之土地,面積二一九三點七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十萬分之三四五二五,其中應有部分十萬分之一五八三七,移轉登記於聲 請人所有。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三七七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九十年度台上字 第一二五九號民事裁定不合法駁回其上訴。聲請人認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六二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 與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謂上開確定終局判決並非以確認遺產等為訴訟標的,卻適用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九九六號判例,顯有適用法規之錯誤,應屬無效判決云云,係爭執判決認事用法之當否,至上開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則未具體加以指摘。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01次會議
聲請人
徐○堅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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