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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90號

公布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曾聰明

案由

為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等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0號、10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等事件,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94號(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90號(下稱系爭判決二)、105年度上易字第373號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三)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就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部分,聲請人前曾對系爭判決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二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一);就請求和解書無效撤銷事件部分,聲請人前曾對系爭判決一提起上訴,經系爭判決三以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此部分聲請應以系爭判決三為確定終局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二),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8次、第1495次及第147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債務人並未授權委託他人與債權人(即聲請人)商談和解事宜,聲請人與債務人間應不存在和解契約,惟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卻認定聲請人與債務人間存在有效之和解契約;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實為違法判決,牴觸憲法,應屬無效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一及二所適用之何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釋憲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案件檔案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9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56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2次會議

聲請人

曾聰明

不同的聲音

判決之外,每位大法官還能留下自己的協同或不同意見——這是憲法辯論最珍貴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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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937 字 · 5 個段落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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