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58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21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鎮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北院忠109司執庚字第37833號執行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北院忠109司執庚字第37833號執行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拆屋還地等強制執行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北院忠109司執庚字第37833號執行命令(下稱系爭執行命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將依系爭執行命令違憲拆除聲請人之合法建物,請求司法院救濟及統一解釋法律或命令等語。惟查,系爭執行命令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就統一解釋部分,聲請人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536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8次會議
聲請人
黃鎮華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