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簽發存款不足支票已清償票款應屬不罰法院竟予論處罪刑有嫌失當請予解釋由。
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略以其簽發存款不足支票五十四張,被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罰金或拘役,經向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復被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聲請最高法院檢察長提起非常上訴,亦未獲准,聲請人在退票後,已清償票款,收回支票,應屬不罰,詎原確定判決竟依票據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科處罪刑,顯有侵害人民權益,請予解釋云云,核其係指摘原判決對伊論罪科刑為失當,並未具體敘明該判決適用之法律究與憲法何條發生牴觸,即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657次會議
聲請人
葉中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