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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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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33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聲請人 陳錫壽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9 月 27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陳錫壽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之外,另併科罰金,有違公平正義原則,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之外,另併科罰金,有違公平正義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71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之外,另併科罰金,有違公平正義原則,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本案係單純朋友寄藏槍枝,聲請人已自首向警繳械,並無買賣、佔有或借用之行為,系爭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且併科罰金20萬元顯然過重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未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故非屬確定終局裁判,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618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7次會議

聲請人

陳錫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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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614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