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66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畯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64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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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64號刑事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64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系爭裁定因不得再抗告而告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系爭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固為幫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以達預防、矯治之保安處分,惟應視個案情形予以調整,始符公平正義及平等原則;聲請人所犯之罪,乃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施行前,確定終局裁定竟未比較新舊法何者對於聲請人較有利,侵害聲請人之人身自由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鄭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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