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15號
- 公布日期
- 97 年 03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東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勞動檢查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一八號判決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九勞檢一字第四一七六五號、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勞檢一字第九一○○一一五二七號書函意旨,並適用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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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勞動檢查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一八號判決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九勞檢一字第四一七六五號、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勞檢一字第九一○○一一五二七號書函意旨,並適用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及行政法基本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勞動檢查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八一八號判決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九勞檢一字第四一七六五號、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勞檢一字第九一○○一一五二七號書函意旨,並適用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違反平等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公益原則、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及行政法基本原則,聲請解釋。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通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且曾擔任督導勞動檢查員,應符合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資格,乃原確定判決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書函認為聲請人資格與規定不符,自屬違背法令云云。查其所陳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上開確定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又上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台八九勞檢一字第四一七六五號、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勞檢一字第九一○○一一五二七號書函均非前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且聲請人前曾就此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一三一二次會議決議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自非允當,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郭○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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