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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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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14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聲請人 王登生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02 月 2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王登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24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24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聲明異議案件,認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24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中華民國78年間因觸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93年1月20日假釋出監並交付保護管束,之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18年確定,故遭撤銷假釋,需再執行無期徒刑殘餘刑期25年,惟懲治盜匪條例業經廢止,確定終局裁定不得再為執行之依據,縱得執行,其亦應將已執行過之刑期計算在內;另確定終局裁定援引刑法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卻未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合併計算執行期間等,顯然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第8條正當法律程序、第15條生存權保障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併聲請暫時停止執行處分等語。

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另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應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9次會議

聲請人

王登生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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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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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789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