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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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299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8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承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選上訴字第296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6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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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選上訴字第296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6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選上訴字第296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62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103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增列原住民區民代表會主席及副主席之選舉,其餘未修正,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係違背法律上程式,上訴為不合法而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以,民意機關之正、副首長如何產生,屬議會自律事務,本質並非公職人員選舉,系爭規定於欠缺合憲保護法益下,課予刑事處罰,不但侵害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亦有違比例原則。又系爭規定將性質相同之立法院正、副院長排除於外,有違體系正義及平等原則。且系爭規定之「有投票權之人」具體意涵不清,司法實務見解分歧,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末按系爭規定之法定刑最輕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亦屬情輕法重,有違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四)惟查,本院釋字第769號解釋業已指明,縣議會置正、副議長以及其選舉,屬與縣議會組織及其運作有關之重要事項,中央自得以法律規範之。中央為彰顯責任政治,並防止投票賄賂行為,以系爭規定之刑事處罰加以防範,究有何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處,聲請意旨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陳明。又依聲請意旨主張,縱令系爭規定將立法院正、副院長納入,就聲請人因不法行為所受之刑事處罰,有何主張平等原則及必須加以維護基本權利之處,亦未具體敘明。至系爭規定之「有投票權之人」意涵,文義客觀上並無難以理解之處。其意涵既尚得透過司法實務加以確認,縱尚有爭議,依現行法制可由大法庭等機制加以解決。則其何以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意旨並未提出具體論證。末按系爭規定之法定刑,與其他相類似規定比較,並無明顯不合理之處。聲請人個案情節若有顯可憫恕之處,尚得請求法官依法減輕或免刑。則其法定刑何以有罪刑不相當之處,聲請意旨亦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陳明。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林承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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