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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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34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吳思璇、張德慧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認司法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不受理決議,嚴重違反證據法則,再次提證,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及其再審事件,認司法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對於聲請人之不受理決議,嚴重違反證據法則,再次提證,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司法院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就其聲請所為之不受理決議(下稱系爭不受理決議),並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2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一)、台聲字第1263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二)、台聲字第672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三),有侵害聲請人訴訟權及財產權之情事,再次提證,聲請解釋。損害賠償事件部分,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97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系爭裁定一,以未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不合法而駁回其上訴,故此部分應以前開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就再審事件部分,則應以系爭裁定二為確定終局裁定;就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部分,聲請人為系爭裁定三之相對人,此部分應以系爭裁定三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三)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97次、第1499次、第1509次及第1519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判侵害其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及財產權,聲請人已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提出證據,並詳細說明如何牴觸憲法,應符合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惟於110年7月22日收到系爭不受理決議,其理由不備,嚴重違反證據法則,故確定終局裁判及系爭不受理決議均違憲,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及財產權等語。
(四)按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系爭不受理決議亦非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且核其所陳,仍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吳思璇、張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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