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5327號
- 公布日期
- 84 年 11 月 1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36次會議
- 聲請人
- 盧文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盧文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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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盧文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六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九六號聲請人與台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判決因適用農地重劃條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致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財產權受有侵害而聲請解釋。惟查上開判決,係依物權之排他性,於同一標的物上,不得同時成立兩個以上不相容之物權,在後取得之物權,自不能認為有效為理由而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是其既非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36次會議
聲請人
盧文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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