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729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0 月 25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新財等18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徵收補償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26號、第424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5項及第30條等規定,侵害人民財產權,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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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徵收補償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26號、第424號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5項及第30條等規定,侵害人民財產權,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徵收補償暨其再審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126號、第424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11條第1項、第4項、第5項及第30條等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財產權,違反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徵收作為國家取得人民土地所有權之手段,侵害人民財產權甚鉅,應僅限具有追求公益上目的之情形始得為之;適用系爭規定之需用土地機關於徵收前未舉辦公聽會、在核准徵收未與土地所有人協議;徵收補償費僅係相當補償而非完全填補人民之損害,且徵收後亦無從為原土地所有人帶來地區發展之利益,故主管機關對補償之計算違反比例原則、信賴原則、公平公正原則、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歷來本院解釋所揭示之原則等語。查聲請人所指摘系爭規定其一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並未為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所陳,係爭執主管機關徵收處分之認事用法問題,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2875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8次會議
聲請人
張新財等1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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