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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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憲二字第168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10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 聲請人
- 亡賴益祭祀公業、賴炳森、賴鴻鈞、賴世賢、賴宥亦、賴彥豪、賴信成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38號民事裁定解釋祭祀民事習慣中派下員之繼承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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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38號民事裁定解釋祭祀民事習慣中派下員之繼承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又前開裁判與最高法院70年10月27日第2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38號民事裁定解釋祭祀民事習慣中派下員之繼承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併就司法院釋字第728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聲請補充解釋;又前開裁判與最高法院70年10月27日第2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字第161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738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未採系爭解釋確立之派下權繼承習慣,逕將派下權擴及未從母性之繼承人,違反法安定性,損害聲請人等之財產權及訴訟權;2、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最高法院70年10月27日第2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有統一解釋之必要;3、系爭解釋作成後,確定終局判決卻未依其意旨判決,而有再為明確補充解釋之必要等語。
(四)核其所陳,就聲請解釋部分,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就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例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就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有所歧異。至聲請補充解釋部分,查系爭解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詳,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遺漏之情形,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3次會議
聲請人
亡賴益祭祀公業、賴炳森、賴鴻鈞、賴世賢、賴宥亦、賴彥豪、賴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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