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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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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3859號

解釋日期 80 年 08 月 06 日聲請人 戴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0 年 08 月 06 日
會次
大法官第934次會議
聲請人
戴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戴城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處分書適用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戴城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再議之處分書適用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前在私立亞東工專任教時,因當時教育部部長以公文指摘其學歷不合致被迫提早退休,喪失工作,向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告訴教育部部長瀆職及偽造文書等罪,對該署檢察官所為不起訴處分,向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聲請再議,又遭受駁回,認駁回之處分書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曾先後三次來函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此次聲請仍係對檢察官之處分書而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為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934次會議

聲請人

戴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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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73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