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90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4 月 12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 聲請人
- 曾崇寧(原名曾增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20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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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適用刑法第20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306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適用刑法第201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認商業本票為刑法第201條所稱之有價證券,認聲請人涉犯該條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違反法律明確性、罪刑法定及比例原則等語。惟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對系爭判決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提起,未盡審級救濟途徑,故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8 年 04 月12 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0984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1次會議
聲請人
曾崇寧(原名曾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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