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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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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232號

解釋日期 88 年 07 月 30 日聲請人 吳盧惠美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88 年 07 月 3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聲請人
吳盧惠美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廿六吳盧惠美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六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又上述判決適用法令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一七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廿六吳盧惠美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六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又上述判決適用法令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一七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同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亦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五六號民事判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且該判決適用法令之見解與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五一七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民事判決之見解有異,併請統一解釋。核其所陳,前者係認事用法當否之問題,後者並非不同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之問題,均與前開規定不符,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24次會議

聲請人

吳盧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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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587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