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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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21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8 月 2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建文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85號及第886號刑事判決,與其所援用之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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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85號及第886號刑事判決,與其所援用之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0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85號及第886號刑事判決,與其所援用之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暨暫時處分。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決議認併執行之徒刑,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後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前罪徒刑期滿後之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系爭決議就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適用範圍予以擴大解釋,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明確性原則。2、確定終局判決援用系爭決議認聲請人縱因合併計算前後執行刑之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後有期徒刑6年執行刑執行中假釋,仍不影響前有期徒刑2年2月部分已執行完畢之效力,從而認聲請人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詐欺罪共89罪,俱為累犯,其見解牴觸憲法而失效等語。
(三)核其所陳,係就聲請人是否構成累犯所為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系爭決議或所適用之何法令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372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1次會議
聲請人
黃建文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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