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4771號
- 公布日期
- 83 年 05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001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省三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孫省三聲請書為未經判決而受管訓處分,提起告訴及自訴,竟遭檢察官及法院分別為不起訴處分與不受理判決,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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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孫省三聲請書為未經判決而受管訓處分,提起告訴及自訴,竟遭檢察官及法院分別為不起訴處分與不受理判決,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以未經判決而受管訓處分,提起告訴及自訴,竟遭檢察官及法院分別為不起訴處分與不受理判決,均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001次會議
聲請人
孫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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