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773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5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 聲請人
- 孫正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價稅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字第九八號行政訴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一0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二一五九四七四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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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字第九八號行政訴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一0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二一五九四七四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0二年度簡字第九八號行政訴訟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二年度簡上字第一0一號裁定,所適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五日台財稅第八四二一五九四七四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函認「自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按一般用地課徵」,刻意忽略土地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後段「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之規定,剝奪人民享受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權利,不符法律明確性要求云云。核其所陳,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函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7次會議
聲請人
孫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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