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6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108年度憲二字第39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12 月 13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 聲請人
- 張仁維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及第267條規定等,因該等法律未明確規範,致司法公務員行使法律偏頗,有牴觸憲法之疑慮,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及第267條規定等,因該等法律未明確規範,致司法公務員行使法律偏頗,有牴觸憲法之疑慮,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7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17號刑事判決,適用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第265條第1項及第267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等,因該等法律未明確規範,致司法公務員行使法律偏頗,有牴觸憲法之疑慮,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11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所涉犯之多數案件應屬相牽連案件,何以司法警察為績效之故,將前後部分案件分別移送檢察署偵辦,致檢察官分為數案分別起訴,間接影響其受法院有罪判決時之合併量刑之輕重,其起訴程序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與實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等,應有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法律之必要。經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且核其所陳係就法院量刑當否之認事用法爭執,客觀上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復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至就聲請統一解釋部分,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一法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歧異之情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有不合,依各該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聲請人
張仁維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