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657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3 月 0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18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盜匪等罪聲請減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二○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一○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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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盜匪等罪聲請減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二○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一○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盜匪等罪聲請減刑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二二○號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抗字第四一○號刑事裁定及其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有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與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關於聲請人指摘上開裁定違憲之部分,係爭執上開確定終局裁定之當否,而法院裁判是否違憲,非屬得聲請解釋憲法之範圍;至指摘系爭罪犯減刑條例部分,聲請意旨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爭執系爭條例第三條部分犯罪類型如盜匪罪、強盜罪及強制性交罪等不得減刑之規定,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摘該規定於客觀上如何違反平等原則與比例原則,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8次會議
聲請人
邱○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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