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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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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2384號

解釋日期 75 年 03 月 28 日聲請人 王銘鐘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75 年 03 月 2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793次會議
聲請人
王銘鐘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請求統一解釋稅捐稽征法第四十一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疑義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請求統一解釋稅捐稽征法第四十一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作為犯與不作為犯疑義案。

決議

按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得聲請統一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七條定有明文。本件係聲請人個人認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四二六五號判決就職權上適用稅捐稽征法第四十一條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規定所持見解與該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四七一號、七十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五六號及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七八五六號各號判決適用同一法律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大法官會議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793次會議

聲請人

王銘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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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285 字 · 2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