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365號
- 公布日期
- 88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32次會議
- 聲請人
- 殷啟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號、八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八○號等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號、八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八○號等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販賣毒品案件,認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二六○號、八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一八○號等刑事判決及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而係就偵查程序及法院認事用法當否所為之爭執,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32次會議
聲請人
殷啟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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