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497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5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 聲請人
-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0聖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八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六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三號、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九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八號、八十七年度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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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八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六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三號、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九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八號、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一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統一解釋法令,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六八號民事判決適用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所表示之見解,與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六號、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四三號、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九號、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一八號、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一號、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二號民事判決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查聲請意旨並非指摘不同系統審判機關間(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適用同一法令所表示見解發生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5次會議
聲請人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楊0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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