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37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彭鈺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家暴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家暴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家暴傷害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98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已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9次及第1521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文字有晦澀難懂之意旨,造成第二審法院受理即有侵害及突襲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之訴訟權;相關之家暴案件之當事人未依法提起刑事上訴而告確定,確定終局裁定不應逕行受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方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泛稱系爭規定違憲,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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