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3410號
- 公布日期
- 78 年 12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90次會議
- 聲請人
- 于小立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聲請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竟被引用戡亂時期竊盜犯倴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於刑前強制工作,顯然違法,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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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聲請人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竟被引用戡亂時期竊盜犯倴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於刑前強制工作,顯然違法,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以其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竟被引用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於刑之執行前,執行強制工作,顯然違法,並曾聲請解釋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以其聲請與法定要件不合,不予受理,並經函知聲請人在案,茲復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90次會議
聲請人
于小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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