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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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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499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聲請人 范賀柏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范賀柏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保安處分強制工作3年部分之規定(按:指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保安處分強制工作3年部分之規定(按:指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4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保安處分強制工作3年部分之規定(按:指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就系爭判決並未依法提起上訴,系爭判決即非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0709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4次會議

聲請人

范賀柏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8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87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