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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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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憲二字第170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聲請人 林誌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12 月 31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林誌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侵訴字第4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駁回,復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25號刑事判決認未具體表明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以上訴不合法駁回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82次及第1492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

(三)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審理期間聲請閱卷,因當時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尚未作成,僅取得遭修改拼接之文字紀錄,致聲請人翻案有重大之傷害,系爭判決及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為加害者,明顯司法不公、違法,侵害聲請人受憲法第7條性別平等、第16條司法防衛、第22條婚姻保障、性自主及第80條審判中立等權利之保障,請求重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客觀上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林誌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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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87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