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3131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09 月 1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 聲請人
-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邱秀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四年度建上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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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四年度建上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四年度建上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暨言詞辯論。查聲請人前曾就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號民事裁定,以其上訴不合法而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能依契約所載價目表以填縫膠工程計價給付之「立方公分」單位標準認定其工程價款,逕以該工程係依附擋土牆工程,而其工程計價單位標準係為公分乘以公分乘以公尺,而認契約就填縫膠工程計價單位顯係誤載,無視民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侵害其受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之契約自由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就該填縫膠工程施作數量、計價單位及其占擋土牆工程混凝土費用整體比例是否合理等所為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究係適用何法律或命令及有如何抵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聲請既不受理,則聲請人所為言詞辯論之聲請即無所附麗而應予駁回,併此敘明。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5次會議
聲請人
久鈺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邱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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